周宗红
1995年底,珠海某医院接到病人举报:X医生私下收取病人的治疗费。医院确认该医生的违纪行为后按院规给予X医生处罚,其中之一是罚款,数额为私自收费数的3倍——1万余元人民币。 X医生以一张民事诉讼状把医院告上了法庭,称医院“罚款”缺乏法律依据。法庭认为医院对这位医生的处分“是企事业单位内部对职员的人事奖惩任免”,“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最后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本案事实并不复杂,因为,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违反医德规范的个人由医院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并无“罚款”一项。同时,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医院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但是,许多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内部管理把行政处罚的一些条文移植入了医院规章制度。 一位熟悉医院工作的律师认为,医疗单位是事业单位,本身不具有罚款的权力,但可以按现有的法律、法规用好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从警告直到开除共有6类,如果一定要采用经济处罚形式,大可不必使用“罚款”或“罚”的字眼。扣发奖金同样能达到惩处目的。